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创收经费的接受与管理,充分发挥创收资金在学院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一、学院在充分了解捐赠、赞助方真实身份和捐赠、赞助目的,并获得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接受捐赠、赞助。接受捐赠、赞助须与对方签订协议。所有教职工不得随意以学校、学院或学校其他下属单位名义接受社会各界组织及个人的捐赠、赞助。严禁接受与学校、学院利益有关联的单位、个人的捐赠、赞助,严禁接受国(境)内外非法组织的捐赠、赞助。
二、捐赠、赞助方如需在校内进行宣传、讲学、座谈等活动,事前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报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备案,活动期间校内联系人应全程陪同。活动禁止有反党反社会的言论及与国家法律法相违背的行为,否则将无条件终止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三、接受捐赠、赞助须统一开具相关票据,其中捐赠、赞助物按其市场价值或评估的市值出具相关票据。
四、创收经费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充分尊重捐赠、赞助方的意愿,按协议中有关条款的约定安排经费的使用预算,报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后执行。捐赠、赞助物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办法管理。
五、捐赠、赞助经费到校后,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捐赠、赞助经费使用完毕后,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审计。
六、捐赠、赞助是社会各界组织、个人对学院的爱心援助,是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筹资方式。学院教职工要充分挖掘各种资源,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大力支持。对在捐赠筹资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以上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创业学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