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资助

作者: 时间:2022-12-15

1.政策内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创新项目,可申请3万-10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2.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

(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可参照执行);创业类项目申报人的学位要求可放宽至学士学位(本科学历)。

(2)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累计360天)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

申报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且依法在杭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及市本级所属或区(县、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

(2)创业类项目申报人指在项目承担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其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且企业资金(含企业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实际到位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创新类项目申报人指担任所从事研究开发项目、实施技术转化项目或课题研究的主要负责人,或为项目开发或课题研究所需的关键技术和主要思想的持有者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且已与我市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

(3)项目尚未落地但有来杭创业意向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先与杭州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项目拟落户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创业意向书》,并凭《创业计划书》、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拟落户地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经过专家评审,先确定资助额度,待企业正式注册、项目实施且达到拨付条件及项目评审时提交的具体经济、技术指标数据后,再拨付资助资金。

3.资助标准:

(1)特别项目,资助额度100(不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特别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创造,项目的技术属国际先进,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的特别突出的项目。

(2)重点项目,资助额度10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的项目。

(3)优秀项目,资助额度50万元。优秀项目是指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项目。

(4)启动项目,资助额度3万元-20万元。根据项目实施阶段和实际投入情况由专家评审后确定。启动项目是指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的项目,或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较好的应用开发前景或社会效益的研究课题。

对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创新类项目的资助额不得高于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对企业创新类项目的资助额不得高于项目实际已投入金额的50%。

入选杭州市全球引才“521”计划的创业人才和青年创业人才,申报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类项目资助,满足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申报对象和申报条件要求的,可不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资助。

对创业类项目的资助拨付额不得高于企业资金(含企业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已到位金额。

对已确定资助额度的未落地项目,自资助核拨文件发文日起一年内来杭注册企业实施转化且达到资助资金拨付条件的予以拨付资助资金。自资助核拨文件发文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来杭注册企业实施转化的,可申请对项目进行复评,经复评确认项目仍保持先进性且达到上述拨付条件的予以拨付资助资金。

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给予配套资助。如该项目此前已获得过市级留学回国人员资助,已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助资金;已资助资金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市本级财政和区、县(市)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足。

4.业务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申报人,需登录高层次人才与专家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

(2)相关市直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归口管理部门对提交上传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推荐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对上报的项目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项目申报人需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市)归口管理部门递交已签名盖章的纸质材料。

(3)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额度。对拟资助的项目,将按一定比例由第三方进行财务核查。

(4)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联合发文。

5.所需材料

已在杭落地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业创新项目资助申报表。

(2)申报人本人身份证件:中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

(3)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4)申报人所在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创新类项目申报人还需提供一年以上正式有效劳动合同;创业类项目还需提供公司章程、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验资报告)等。

(5)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

(6)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其他可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尚未在杭落地的项目,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人与我市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或项目拟落户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创业意向书》。

(2)《海外人才创业计划书》。

(3)申报人本人身份证件:中国籍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外国籍的提供本人护照。

(4)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未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由中联办(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开具的《在港、澳(台湾)地区学习证明》(需注明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或博士后及入学和毕业日期)或其他相应材料,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提供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国(境)外最高学位证书。

(5)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

(6)申报项目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6.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以发布通知的形式明确。

7.其他:

(1)自资助资金到位后次年起,项目承担单位须于每年末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项目总结和财务结算报告。未如期提交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或项目总结和财务结算报告的单位,将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对于情况特别严重的予以收回资助经费的处理。

(2)申报企业原则上在同一时段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资助的项目未结题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如启动项目或优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技术突破或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可申报特别项目或重点项目资助,经评审获得资助的,由市本级财政和区、县(市)级财政按比例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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